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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的纯收入与净收入的比例是如此的不协调?
 
  一般而言,可支配收入的概念应用范围广,也为研究者所广泛接受。对于收入应该包括的范畴,目前国际比较的文献中不同研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家庭生产的估算收入以及实物收入。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在针对不同国家的研究中估算方式和赋值不同,客观上给不同研究间的比较造成了困难,因此究竟是否应该计入收入项以及如何计入,不同研究有不同的看法;家庭生产的估算收入和实物收入虽然难以准确衡量,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处于转型中的国家非常重要,如果在收入的统计中遗漏这些项目将导致收入统计严重失真。 

  在针对中国的研究中,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被广泛引用和接受,其关于城镇收入的统计主要采取的是可支配收入的概念,而关于农村的则是纯收入的概念。在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中,城镇家庭总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可支配收入则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而农村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纯收入则为总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以及赠送支出后的收入总和,实际上是现金纯收入以及扣除生产费用后的自产自销物品估价。可以看出,同前述的国际比较的收入范畴相比,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相对比较狭窄。对于农村收入的核算遗漏了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这一重要变量,而低于城镇低收入的核算遗漏更多,包括自有住房估算租金、实物性补贴以及社会保障①。卡恩和李思勤(2009)使用CHIP数据,在国统局定义的基础上,在农村收入中加入了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城镇收入中加入了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以及城市住房的实物补贴,根据他们的研究,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分别占1995年和2002年居民收入的11.6%和13.5%,到了2002年,更是进一步增加到17.65%②。因此,在计算中国的收入定义时,如果忽略了这一项,将导致真实收入的严重低估,也会对最终的不平等结果造成扭曲。另外,考虑到中国社会中城乡并不均等地享受相同水平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护,李实、罗楚亮进一步指出,在城乡居民之间进行收入比较的时候,应该考虑到那些只面向城镇居民提供的社会保障的市场价值,并且在研究中对于中国城镇地区的隐性收入进行了估算,包括公有住房补贴、医疗补贴、教育补贴以及社会保障③。此时的收入概念更加接近于上文所述的纯收入的概念。可以看出,最为完整的收入范畴应该包括所有的现金收入、实物收入、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以及隐性补贴收入等等。然而,要顾及到数据调查的限制,在收入项目涵盖的全面性、复杂性以及衡量误差方面,必然存在取舍。当我们估算租金或者其他的补贴等项目时,必然面临部分家庭存在缺失值的问题,此时往往都采取用类似家庭均值来代替或者通过回归的方式来获得缺失值。 

  下面利用CHIP数据对不同的收入范畴的统计结果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补贴在农村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小,在总收入中的比例占的最多也只有1%左右,而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所占比例随年份推移而增加,在1988年和1995年只占到9%左右,在2002年占到13.6%。而在城镇地区,各种类型的补贴在城镇居民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1988年大概占到总收入的31%左右,其中的主要形式为住房补贴;随着时间推移,住房补贴的覆盖范围和补贴额度逐渐下降,而医疗补贴的覆盖范围和补贴额度逐渐增加,2002年,医疗补贴已超越住房补贴,成为城镇地区补贴的主要形式,但是,此时,总补贴值占总收入的比例也逐渐下降,只有不到8%的水平。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也是总收入中重要的一部分,可以看出,有没有计算这一项目对于总收入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差别有10%左右。